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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在校生国家助学贷款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焦作师专学生工作部(处) 发布时间:2018-05-07 动态浏览次数:746
各学院: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有关要求,2018--2019学年在校生(老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即日起全面开始,为充分保证2018年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一、申请对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贷款申请人需要如实提供如下材料:(一)首次贷款:1、填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两份;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各两份;3、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书两份;4、乡镇或街道出具的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二)续贷:1、填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两份;2、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书两份;3、续贷学生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4、续贷学生需要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本人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主要反映一年来的思想、学习进步情况。各学院经办人应确认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能受理续贷申请。三、申请程序:1.各学院要本着关爱困难学生,为学生服务的原则,从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出发积极动员,广泛宣传,使学生充分了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贷款申办

 

各学院:

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国家开发银行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的有关要求,2018--2019学年在校生(老生)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工作即日起全面开始,为充分保证2018年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申请对象: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贷款申请人需要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首次贷款:

1、填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两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各两份;

3、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书两份;

4、乡镇或街道出具的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二)续贷:

1、填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两份;

2、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书两份;

3、续贷学生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4、续贷学生需要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本人续贷声明,续贷声明内容应客观真实、积极向上,主要反映一年来的思想、学习进步情况。各学院经办人应确认续贷声明审核通过后,方能受理续贷申请。

三、申请程序:

1.各学院本着关爱困难学生,为学生服务的原则,从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出发积极动员,广泛宣传,使学生充分了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贷款申办程序,切实做好本年度贷款的申请工作,充分满足贷款学生的需要。

2.申请方法:学生向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请,各学院收齐后统一审核、留存,作为学生申请贷款的依据。学院初审通过后进行学生个人信息的统计。

3. 515日持《2018年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统计表》(见附件)到助学贷款管理科领取《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组织学生认真填写,要求首次申请贷款学生利用假期时间准备有关证明材料914日前将手续完备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上交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科。

4.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里的信息于531日下班前录入到学生管理系统(奥兰系统)的助学贷款栏目里。

5.各学院指导并帮助学生提出贷款申请。具体方法:由学生本人登录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网址为:https://www.csls.cdb.com.cn,提出2018年度的贷款申请,将相应的信息填写完备,再由各学院在贷款业务系统进行导入;也可由各学院在贷款业务系统里直接录入学生贷款申请。

6.在审核学生的贷款资格时除了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申请贷款。

     (1)受到学校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者;

     (2)学习成绩差,学期综合测评成绩不合格的;

     (3)日常表现差,经常有迟到、旷课等违反学校纪律现象者;

     (4)不能履行贷款合同,不正确使用贷款,且时常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诚信教育活动者;

     (5)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坚持完成学业的。

7.本次贷款学生应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申请额度及要求:

最高不超过8000元,原则上只贷学费、住宿费。

凡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年不得再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五、申请时间:

在校生(老生)申请时间为57日—531日,531日前贷款专用系统录入及核对工作全部结束。2018级新生的贷款申请暑假后进行,下学期一律不再受理老生的贷款申请。

未尽事宜另行安排。

附件:2018年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统计表2018年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统计表.doc


学  生  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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